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1960-2号
原告: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镇XX环路(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汩罗市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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