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定边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但未严格按照合同纠纷关系适用法律。本案中,两上诉人所在地均为湖南省汨罗市,故本案应当首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其承接了上诉人在榆林市各县区内,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卷帘门更换工程一事。在双方合作前上诉人并不认识陕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法律关系,应当由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定边县作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