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傲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傲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傲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其中货款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