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05执10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璨
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