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社区委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58644N。
法定代表人:王祖善。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铜陵高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托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无其它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董彦峰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