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4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莞太路雍景大厦8楼01号。
法定代表人:邱红花。
委托代理人:陈金辉,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凤,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02348XJ。
法定代表人:毕天琪。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740XT。
法定代表人:张毅。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特30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65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434元(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诉讼损失4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524元;2.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1号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9号,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24日予以查封(轮候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因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2号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7号,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0日予以查封(轮候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因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3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9号,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0日予以查封(轮候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因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松山湖支行开立的账户7699********_60000,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实际冻结36268.18元。因其他案件当事人已申请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等原因,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二)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搬迁,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属辖区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未有回复。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40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耀芬
审判员 肖荣庆
审判员 黄道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