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与株洲骏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11民初1300号
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玲玲,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骏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骏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骏达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