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33号
原告:***,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一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895556-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329号金寨路国轩凯旋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71393415-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