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6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瑞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