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099号

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A座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748J。

法定代表人:史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宸,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05861G。

法定代表人:邵丽分,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8955563Q。

法定代表人:徐淮根,执行董事。

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1MA2RX77Y7K。

法定代表人:王庆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9.5元,由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唐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