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4796号
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铝镁科技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或在指定期间内办理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萍
书记员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