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23民初3583号
原告扬州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丰泽特种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清
书记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