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2211-1号
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
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虞文权,总经理。
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20元,减半收取计15010元,由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