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10096号
原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4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车千里,董事长。
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3元,减半收取15871.5元,由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逄锦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