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4民初18220号
原告:北京寰宇光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6号院1号楼1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燕英,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4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车千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仕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北京寰宇光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光伟公司)与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寰宇光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燕英,被告诚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仕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寰宇光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591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新四街6号院一号楼三层309、311、313、315室的房屋,共计524.4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止。免租期47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租金为:第一整年单价为2.3元每平方米每天,第二整年单价为2.4元每平方米每天,第三整年单价为2.5元每平方米每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起无故不交纳房屋租金,并自行搬离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的搬离行为已构成违约,房屋租赁合同第11.3款约定:“乙方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免租期的房屋租金,租金按违约当年的租赁单价计算。”可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免租金的房屋租金是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的,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交后仍拒不缴纳。
被告诚和公司辩称,被告在2018年3月6日便告知原告可能解除合同。2018年3月27日原告称,如果不续租,押金72380元将当做违约金。此后双方继续沟通提前解除合同的具体细节。2018年5月11日,被告与原告再次确认违约金数额,并就违约金开发票事宜进行了交流。同日,被告通知原告,被告将于2018年5月14日和15日两天搬家。直至被告搬家结束,原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要求原告就72380元违约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始终未开具。2018年5月18日,原告开始找被告要免租期租金。被告认为,双方在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之前已经达成书面合同,对违约金的数额达成了新的一致,并形成了事实。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原告现在要免租期租金不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寰宇光伟公司为北京市昌平区高新四街6号院1号楼的产权人。2016年8月30日,寰宇光伟公司与诚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寰宇光伟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新四街6号院1号楼3层309、311、313、315室的房屋,共计524.49平方米,出租给诚和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免租期47天,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4.1款,租金为:第一整年单价为2.3元,第二整年单价为2.4元每平方米每天,第三整年单价为2.5元每平方米每天。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1.3款,乙方(诚和公司)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免租期的房屋租金,租金按违约当年的租赁单价计算。
2018年3月,诚和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已经就押金72380元抵作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14日、15日,诚和公司搬离涉案房屋。寰宇光伟公司向诚和公司索要免租期租金,诚和公司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016年8月30日寰宇光伟公司与诚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5月15日之后,诚和公司实际未再使用涉案房屋,寰宇光伟公司也未要求诚和公司支付此日期之后的房屋租金,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15日实际解除。诚和公司认为,在搬离涉案房屋之前,寰宇光伟公司并未向诚和公司主张免租期租金,诚和公司也认为除了72380元违约金之外不存在其他费用,所以才决定解除合同。寰宇光伟公司认为,因诚和公司违约,寰宇光伟公司并未免除诚和公司的免租期租金,诚和公司应当支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诚和公司违约,诚和公司应当支付免租期租金。此条款是违约金条款之外关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如何赔偿的另行约定。现诚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诚和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的是双方明确了违约金数额,但并未就是否交纳免租期租金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诚和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新的书面约定变更了原合同约定、诚和公司不应支付免租期租金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寰宇光伟公司主张诚和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寰宇光伟科技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591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瑞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