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7048号
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马公司)与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龙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利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昌,被告诚和龙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合同付款条件中已明确约定需宝利马公司“合同设备合格维护”,而宝利马公司未就其合格履行月亮山一期、二期及南华山三期的运维工作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鉴于诚和龙盛公司自认其欠付月亮山一期运维费用为29 89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于宝利马公司主张的月亮山二期及南华山三期的剩余运维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一节,经核,宝利马公司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诚和龙盛公司作为甲方与宝利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月亮山一期风电场运维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S-2016-YW-006),约定: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1乙方对甲方月亮山一期风场33台1500kw风力发电机组按照《华创1500kw系列风力发电机组维护手册》进行风力发电机组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华创风机“巡检记录卡”上要求的内容对风机进行日常巡检;周、月、年机组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反馈;机组运行、技术维护档案的建立;乙方进行日常的风机消缺及巡检工作,乙方需做好人员组织计划保证风机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中如与计划不符,甲方现场有权提出异议;乙方人员在机组维护期间的一切工作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标准即规定执行,并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确保风机的安全稳定的运行;二、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2.2.1乙方维护人员在中标后进驻风场前一个月内,我方将统一对维护人员进行理论、现场技术培训;培训由甲方统一安排,现场实践培训免费,食宿自理;经考试合格后进驻指定风场,乙方维护人员具备风机维护能力后,经甲方人员项目交接单书面确认,维护期限为交接完成之日起经历24个自然月止;如乙方维护人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甲方有权不予乙方签订维护合同;三、双方责任:3.1甲方职责3.1.1甲方项目现场负责打印《工程运保部运维风场外委单位管理办法》《华创1500W系列风力发电机维护手册》及《巡检记录卡》,并负责对乙方维护巡检过程进行监督,做好记录;甲方负责乙方维护巡检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及质量验收等工作;3.2乙方职责3.2.1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机组维护工作所需的人员、车辆,并负责维护期间人员薪金、劳保、防护用品、伙食费、保险及交通费等在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2.6乙方负责现场各类故障的排查与处理,并将故障汇总记录,分析故障结果按月或甲方规定时间提交于甲方;3.2.9乙方应保证风场每月登机巡检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3.2.10乙方需确保现场维护人员不少于5人/风场;3.2.11乙方应确保每日常规维护工作时间满足8小时,且早8时前到达项目工作地,至下午17时后离开项目地;3.2.12乙方应编制工作预案、事故处理预案等制度和文件;四、对乙方承检工作的要求:4.1.1乙方应按甲方的项目管理模式,设置独立的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巡检人员,由巡检人员根据巡检工作下达设备检修任务书和工作指令,并服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区域管理人员的现场协调;五、维护费用支付及质保金:年维护费:65万元,合同期一年,合同总金额为65万元;5.5.3合同双方书面确认项目交接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年维护费30%的收据及华创公司确认的完成项目指标验收单,甲方审核无误后,待项目执行超过3个月时间时,支付全额预付款;合同设备合格维护10个月,且乙方在提交金额为年维护费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1%(等甲方通知后开具),审查无误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维护费的50%作为进度款;合同设备合格维护12个月后,乙方提供年维护费20%的收据,甲方支付年维护费20%的尾款;六、考核:6.5.1如在运维过程中,乙方由于运维不当造成重大设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七、违约及索赔:7.1乙方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按时提供相应服务;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委托的人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该合同尾部有诚和龙盛公司及宝利马公司的盖章确认。 宝利马公司为证明已完成月亮山一期的合同义务,提交《月亮山一期风场外委交接单》《华创月亮山一期项目移交说明》《移交诚和龙盛公司项目工作文件资料》《关于沈阳华创公司月亮山一期项目部物资移交管理说明》《风场移交确认单》的复印件。诚和龙盛公司称其承包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公司)的电场运维项目,后由宝利马公司负责具体运维项目;其认可宝利马公司已经完成月亮山一期的合同义务,是该项目经沈阳华创公司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确认单》复印件,载明:项目名称:月亮山一期风电场运维项目;甲方名称:沈阳华创公司;施工单位:诚和龙盛公司;验收时间:2017年4月;施工单位自检意见:运维施工工作按照甲方技术规范进行;使用单位验收意见:同意验收,日期:2017年4月13日;落款处均有各单位盖章。宝利马公司表示《工程验收确认单》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称不应以沈阳华创公司的验收作为最终付款的依据,若月亮山二期、南华山三期未经验收,沈阳华创公司应该出具不予验收的证明,且在其履行月亮山二期、南华山三期的运维义务期间,沈阳华创公司及诚和龙盛公司均未提出履行瑕疵的异议,故宝利马公司已经全部履行月亮山一期、二期以及南华山三期的全部运维义务。庭审中,诚和龙盛公司表示月亮山一期尚有29 895元未支付,但宝利马公司不予认可,称月亮山一期、二期以及南华山三期均是混合打款,无法区分,但认可诚和龙盛公司就月亮山一期、二期及南华山三期付款共计888530元。为进一步证明提交工程验收单是风电场运维行业的交易习惯,诚和龙盛公司提交大坪子风电场、山东栖霞苏家店《工程验收确认单》、《苏家店风场撤场验收单》以及(2019)京0108民初57155号判决书。 2017年5月,诚和龙盛公司作为甲方与宝利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月亮山二期风电场运维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S-2017-YW-001),合同内容中的: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二、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三、双方责任;四、对乙方承检工作的要求等,与《月亮山一期风电场运维施工合同》的约定一致。对于维护费用支付及质保金的约定如下:年维护费69.5万元,合同期一年,合同总金额为69.5万元;合同双方书面确认项目交接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年维护费40%的收据及华创公司确认的完成项目指标验收单,甲方审核无误后,待项目执行超过3个月时间时,支付全额预付款;合同设备合格维护10个月,且乙方在提交金额为年维护费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等甲方通知后开具),审查无误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维护费的40%作为进度款;合同设备合格维护12个月后,乙方提供年维护费20%的收据,甲方支付年维护费20%的尾款。 宝利马公司为证明已完成月亮山二期的合同义务,提交《月亮山二期风场外委交接单》《华创月亮山二期项目移交说明》《移交诚和龙盛公司项目工作文件资料》《关于沈阳华创公司月亮山二期项目部物资移交管理说明》《风场移交确认单》以及与恩德众胜风电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月亮山二期风场外委交接单》《沈阳华创月亮山二期项目移交说明》《移交恩德众胜风电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工作文件资料》《风场移交确认单》(载明:风场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维护合同视为结束)的复印件。诚和龙盛公司表示上述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并表示宝利马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除已支付的268 425元外,不应支付剩余运维款。 2017年10月,诚和龙盛公司作为甲方与宝利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南华山三期风电场运维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中的: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二、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三、双方责任;四、对乙方承检工作的要求,与《月亮山一期风电场运维施工合同》的约定一致。对于维护费用支付及质保金的约定如下:年维护费65万元,合同期一年,合同总金额为65万元;合同双方书面确认项目交接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年维护费30%的收据及华创公司确认的完成项目指标验收单,甲方审核无误后,待项目执行超过3个月时间时,支付全额预付款;合同设备合格维护10个月,且乙方在提交金额为年维护费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1%(等甲方通知后开具),审查无误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维护费的50%作为进度款;合同设备合格维护12个月后,乙方提供年维护费20%的收据,甲方支付年维护费20%的尾款。对于重大损失责任认定:如在运维过程中,乙方由于运维不当造成重大设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南华山三期风电场运维施工合同》有诚和龙盛公司及宝利马公司的盖章确认。 为证明南华山三期风电场出现倒塔事故与宝利马公司运维人员的错误操作有直接关系,诚和龙盛公司提交了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向诚和龙盛公司发送关于宁夏南华山风电场C04风机倒塔事宜的传真一份,载明:2018年3月25日南华山三期风场的C04风机飞车造成倒塔事故,根据我公司对事故现场的调查结果,该风机倒塔事故与贵公司的运维工作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事故责任没有最终确定下来之前,我公司暂停支付贵公司的运维款。对此,宝利马公司认可事故存在,但是称责任不在宝利马公司。 诉讼中,宝利马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宝利马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维护义务,诚和龙盛公司承诺向宝利马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其提交了宝利马公司陈昌发与诚和龙盛公司张军力的电话录音文字整理一份。张军力在电话中称:“我这个月肯定想办法给你们付一部分,下个月给您一部分,但是现在就给我发了一个五万元的协助执行函,现在很困难;这个月底我先给15万,剩下的我陆陆续续的给;本来四月底能要回来一部分款但是没有要回来,五月二十左右能回款;我到这个月怎么都会给你们一部分,你要实在着急我这边还有好多个车你开几辆走,以车抵债;咱们还有几份合同十月份到期,质保金20%,我这边年底尽量结清给你们。还有一个质保金五月份到期了。”对于此份通话录音,诚和龙盛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是其认为关联性不认可,录音表述的内容并未明确为涉案合同的款项,不构成意思表示。 宝利马公司提交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载明:销售方为:宝利马公司,购买方为诚和龙盛公司,发票金额共计978 955元。对于上述增值税发票,诚和龙盛公司认为支付周期、比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亦不认可其收到了上述发票。 庭审中,经本院多次问询后,宝利马公司称其已履行月亮山一期、二期及南华山三期的合同义务,除提交的前述证据外,无法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宝利马公司与诚和龙盛公司之间除涉案的合同之外还有其他项目的合作往来。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一、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9 895元及利息(以29 895元为基数,按年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758元,保全费3695元,共计18 453元 (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7 954元,由被告北京诚和龙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多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段福奎
书  记  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