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1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东区7层H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5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来,主任。
上诉人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6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1元,由***、***负担259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北京华电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灵灵
代理审判员朱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