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66号
申请人:北京鹏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村北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廖采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台铭国际企业花园A-3号。
负责人:李德满,经理。
申请人北京鹏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97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鹏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97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鲍 婕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