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130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龙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台铭国际企业花园A-3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颗颗,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龙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园物业公司)、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承建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龙鼎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被告中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颗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鼎园物业公司、中承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房屋各项损失费用总计60 194元;2、判令被告龙鼎园物业公司、中承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用 78 000元(6500元/月×12月=78 000元);3、判令被告龙鼎园物业公司、中承建设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用569.34元(6462元÷22.7天×2天=569.34元);4、收集证据产生的制作费用(视频、照片证据刻录关盘费用)220元,由判令被告龙鼎园物业公司、中承建设公司承担;5、二被告承担鉴定费3500元;6、诉讼费用由龙鼎园物业公司、中承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损害事件事实概况:2018年7月17日,原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龙鼎园(翠景南里西区)x房屋突然遭到雨水倒灌,致使房屋受损(房屋受损经过可详见附件-03)。房屋损害事件发生后,造成损害的责任方龙鼎园物业公司和中承建设公司相互推诿扯皮,拒不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在原告无任何违法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房屋遭受损害,财产损失至今无人赔偿。房屋损害事件给原告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在物质、健康、精神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房屋损失和赔偿证据详见附件01/02/03/04/05)。损害事件中龙鼎园物业公司(龙鼎园物业)不作为的体现:(证据详见附件01/02/03)2018年7月17日,原告位于龙鼎园小区的X-X-XXX#房屋突然被淹受损,损害事件发生后,龙鼎园物业公司态度恶劣的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导致财产损失至今无人赔偿。在小区业主没有任何违法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家中无故被淹,损害事件发生后,涉事方龙鼎园物业公司和中承建设公司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北京作为首善之区,龙鼎园物业公司和中承建设公司把原告的合法利益视为儿戏,郎朗乾坤,公理何在!整个事件中作为负有物业管理职责的龙鼎园物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整个损害事件中的不作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造成原告财产无故受损的主要原因。相关责任体现在以下几点:1、龙鼎园小区拆违工作实施过程中,龙鼎园物业公司不与中承建设公司进行基本的工作沟通,完全一副事不关己的姿态。2、根据北京市天气预报预警,明知施工前小区施工区域有暴雨,龙鼎园物业公司不进行施工风险提示,丝毫不考虑小区业主房屋可能会因中承建设公司的不当施工而遭受损害的隐患。3、中承建设公司进驻小区施工,龙鼎园物业公司不但未有任何风险提示动作,而且在主观意愿上希望中承建设公司和小区业主发生冲突矛盾。龙鼎园物业公司的这种阴暗心理产生的原因是中承建设公司进驻小区后,龙鼎园物业公司与中承建设公司互不买账、互不沟通,发生矛盾后相互拆台、互相暗算。为了发泄私愤龙鼎园物业公司故意引发中承建设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矛盾,置社会和谐稳定之大局而不顾,把业主利益视为儿戏,丝毫没有把为业主诚信服务的原则放在眼里,龙鼎园物业公司违反社会公德的行径由此可见一斑。4、龙鼎园物业公司与中承建设公司产生矛盾后,龙鼎园物业公司在明知不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会造成施工风险情况下,不做任何风险提示,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任由损害结果的发生。5、损失发生后,在原告和中承建设公司为分析房屋损失成因,双方主动到龙鼎园物业公司处索取施工房屋构造图时,龙鼎园物业公司态度恶劣用损失事件与物业毫无关系为由,不协助为中承建设公司提供龙鼎园X-X-XXX室房屋构造图。6、受损事件中龙鼎园物业公司和中承建设公司互相推诿、扯皮,把原告的合法利益视为儿戏。简而言之,在整个原告财产无故受损事件中,龙鼎园物业公司以此事与物业毫无关系为由,将其应该提供的服务协助义务视为无物,不作为的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损害事件中中承建设公司(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证据的体现:(证据详见附件01/02/03)1、原告于2007年入住龙鼎园小区,原告房屋在中承建设公司施工前从未发生过漏雨事件,中承建设公司在龙鼎园x施工后,原告房屋龙鼎园x就发生严重雨水渗漏事故,中承建设公司的违规施工行为是造成原告财产无故受损的直接原因。2、中承建设公司在损害事件发生后,蛮横无理,一味推卸责任。损害事件发生后,原告与中承建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损害事宜的沟通过程中,拆除联系人李先友不接电话,从始至终未露面。修缮联系人李榆敷衍搪塞,推卸责任。工程监理邓帅强词夺理,尸位素餐。简而言之,原告在没有任何违法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房屋无故受损,中承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面前,居然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原告找物业解决。3、中承建设公司在未了解施工房屋构造的前提下,违规盲目施工,造成雨水顺着通风管道倒灌到XXX#室内。中承建设公司在损害事件中暴露出的业务技能不专业,野蛮盲目施工,侵权不作为的种种恶劣行径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4、根据北京天气预报,明知施工前小区施工区域有暴雨,中承建设公司丝毫不考虑暴雨期间施工可能产生的生产事故隐患,视业主利益为儿戏。5、受损事件中中承建设公司和龙鼎园物业公司互相推诿、扯皮,把原告的利益视为儿戏。简而言之,在整个原告财产无故受损事件中,中承建设公司以此事与拆违队毫无关系为由,将其应该承担的侵权损害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房屋漏雨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龙鼎园(翠景南里西区x#)的主卧和储物间地板被淹,造成地板开裂,无法使用。2、龙鼎园(翠景南里西区x#)的储物间柜子、房门变形,无法正常使用。3、龙鼎园(翠景南里西区x#)的储物间换衣镜框架下沉,无法正常使用。4、龙鼎园(翠景南里西区x#)的储物间地毯受潮无法使用。5、龙鼎园(翠景南里西区X-X-XXX#)的主卧、客厅墙面受潮开裂,需重新粉刷。6、原告因处理房屋漏雨,请事假2天,产生误工费569.34元。7、因房屋漏雨,各种不知名小飞虫滋生,严重影响生活。8、因房屋漏雨,导致屋内霉菌味很大,严重影响生活。9、原告母亲赵某因处理房屋漏雨,导致滞留XXX室累计达15天之久,期间因持续暴雨,赵某随时要排出积水,无法正常起居,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10、原告和原告妻子田某因处理房屋漏雨,导致滞留XXX室累计达10天之久,期间因遇到阴雨天气,原告和田某随时要排出积水,无法正常起居,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11、因XXX室地板被淹开裂,霉菌味和各种滋生飞虫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导致原告和原告妻子在外租房,目前租期签订了12个月(2018年8月1日-2019年8月1日)。后续根据房屋修缮情况再确定是否延长租期。原告认为,在原告无任何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其位于龙鼎园小区x#房屋无故受损,被告各方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原告房屋财产损失至今无人赔偿,被告各方在房屋损害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龙鼎园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与我方无关,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损与我方有关,所以我方不承担责任。另外,本案适用过错责任,不应适用推定责任。原告事发时不在家,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我方不存在管理、告知义务,原告没有委托我方管理其财产。我方主观上无过失。
被告中承建设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接受梨园政府委托进行拆除违建,在委托项目拆除过程中都是合法进行,且有竣工验收合格记录,我方的拆违行为与原告雨水倒灌之间无关联,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关联性,所以侵权责任不成立。我方行为合法,无过错,损害事实与我方无关。原告租赁合同,没有造成事实上损失,原告有止损义务,其放任房屋保持现状,未及时维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系通州区翠景南里(西区)3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x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7月17日,x房屋遭雨水浸泡,雨水系由通向楼顶的通风管道进入XXX房屋的;2018年7月24日、25日、26日又有雨水通过通风管道进入x房屋。雨水造成231房屋主卧室、客厅、储物间被浸泡,致使地板、衣柜、木门、墙面、灯具等受损。x房屋发生漏雨水的时间,正值中承建设公司在x房屋所在的X号楼楼顶进行违建拆除工程施工,**的家人因家中漏雨水问题,多次与中承建设公司人员进行沟通,中承建设公司人员表示尽快做好防水保护。中承建设公司在楼顶做完防水有关工作后x房屋不再漏雨水。为处理x房屋漏水事宜,**向所在单位请假2天。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XXX房屋漏水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技术限制,漏水原因无法鉴定,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为20 724元。**为此支付评估费3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称,由x房屋漏水无法正常居住,其只得另行租住一处位于海淀区的房屋,租期为12个月、租金为78 0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员工工资单、请假签报、《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照片、短息截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委托拆除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律、司法解释无另外规定,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的x房屋因从通风管道所漏雨水被浸泡遭受财产损失,虽然漏水原因未经专业鉴定机构确定,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中承建设公司在违建拆除工程施工过程造成x房屋所在的3号楼房顶受损,从而致使雨水通过通风管道进入x房屋造成相应损失,故中承建设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侵权责任。对于**要求龙鼎园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因该物业公司并非侵权人,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的房屋损失,本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支持20 724元,其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鉴于x房屋确实因雨水浸泡受损,修复确需一段时时间,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故本院综合x房屋面积、受损情况、所在地段等因素,酌情支持**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误工费,虽然其提交了员工工资单、请假签报,但不足以证明其因请假被单位扣发工资,故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制作证据(视频、照片刻录光盘)费用,系其诉讼成本而非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其未提供相应票据证明花费情况,故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鉴定费,系其为鉴定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财产损失20 7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负担2612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舰杰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