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4925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荣(**之母),女,1948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龙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村。
法定代表人:刘加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满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双,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龙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徐晓云
书 记 员 郑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