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翟卫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22执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京山铁路张家庄车站北,组织机构代码74847373-X。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黎县。
被执行人北京奥森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诺德中心11号楼1210室,组织机构代码686910665
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翟卫民、北京奥森伟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奥森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短时间无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奥森伟业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森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海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