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骏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834号 申请人:湖南骏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3260923D,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中南汽车世界L01栋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4847373X6,住所地:昌黎县京山铁路***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骏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9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骏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9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骏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