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9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京山铁路***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恒运路兴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黎汽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没有依据。《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为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不适用本案,应当适用《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沥青洒布车/机》。鉴定机构应对导致涉诉车辆导热油不足引起起火的具体原因进一步说明。涉诉车辆驾驶员的违规操作系车辆起火的重要原因。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昌黎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适用《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是正确的。昌黎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没有责任或者我方存在过错。昌黎汽车公司提交的相应规范不能推翻鉴定结论得出的起火原因。昌黎汽车公司一审中未提出驾驶员操作不当的主张。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昌黎汽车公司赔偿同步碎石封层车购车款736 66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款***之日,截至起诉时为34 991元);2、昌黎汽车公司赔偿车辆损毁期间的租车费用210 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昌黎汽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以736 666元(包含税费)的价格,从川港汽车公司处购买一台同步碎石封层车,2017年2月24日,该车辆上牌照,车牌号为×××。
2017年9月14日8点48分,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沥青厂外,***在使用上述车辆给沥青罐加热过程中,车辆发生着火。
2017年10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加热排气管底部,起火原因为温度过高引燃排气管底部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将该车辆停放于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向***一院落内。2018年3月1日,经昌黎汽车公司申请,由法院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定所,对涉案的同步碎石封层车起火原因进行鉴定。
2019年8月20日,法院收到北京中机车辆***定所于2019年7月15日所出具的说明函,载明:我中心于2018年8月6日,在车辆停放地对车辆进行了第一次勘验,在勘验过程中,我中心计划提取车辆导热油管样品进行后续分析实验,但由于对危险源辨识不足(导热油管内残留导热油过多,不能进行切割操作),导致未能顺利提取导热油管样品,故与当事双方商议另行确定取样方案后,继续进行现场取样工作。在确定好取样方案后,我中心于2019年2月27日,在车辆停放地对车辆进行二次勘验,但在勘验过程中,原告方***对我中心鉴定资质提出质疑,且不同意我中心对车辆的导热油管进行提取,导致鉴定工作不能继续开展,故我中心中止了现场取样工作。在对现有技术材料及勘验照片进行分析后,我中心认为目前仅可根据现有材料初步认定车辆初始起火点,但由于缺少关键部位(导热油管样品),我中心无法对其进行进一步实验分析,尚不能认定起火的具体原因(无法分辨是车辆起火是质量问题导致还是操作或其他问题导致),因此我中心暂时中止了鉴定工作。
2019年11月12日,经法院向***释明,***向法院提交的说明载明:现原告应法庭要求,***和鉴定中心进行了沟通,后原告和鉴定中心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继续进行鉴定,现原告请求法院继续进行鉴定程序。法院就此与鉴定机构进行了沟通。2019年12月10日,法院向中机车辆***定所出具委托函,要求对涉案车辆继续进行鉴定。
2020年5月26日,中机车辆***定所出具鉴定报告,载明:同步碎石封层车起火原因为:由于该车辆内部导热油不足,导致燃烧器加热导热油管过程中导热油腔室温度和压力过高,内壁上管壁在高温高压的共同作用下整体塌陷,塌陷的上管壁受到燃烧器火焰烧蚀后局部熔化开裂,致使高温高压的导热油及蒸汽从开裂处喷出并被引燃,继而烧损车辆燃烧器部件和车辆前部驾驶室,最终导致车辆烧损。本次鉴定费用50 000元,由昌黎汽车公司先行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起火原因系使用者操作维护不当,还是因为产品质量自身原因所致。根据昌黎汽车公司提供的《操作指南》,其中载明:观察显示屏上“导热油液位”是否显示为正常。如果“导热油液位”显示为“液位低”且闪烁,说明缺少导热油,此时燃烧器不能工作,请立即加注导热油。每两年(或每工作1000小时)更换导热油。根据该操作指南,导热油液位显示为液位低且闪烁,说明缺少导热油,此时燃烧器不能工作。该操作指南的描述与***提交的《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中:关于导热油加热炉系统导热油降到规定最小值就停炉保护的表述相一致。虽然该规范系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基于二者表述的一致性,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就本案讲,本案车辆起火原因为车辆内部导热油不足,导致燃烧器加热导热油管过程中导热油腔室温度和压力过高,最终导致车辆烧损。可见涉案车辆在导热油不足时,燃烧器仍然工作,最终导致了车辆的烧损,其产品存在缺陷,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主***汽车公司赔偿同步碎石封层车购车款736 666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日期认定为其起诉之日。对***主张车辆损毁期间的租车费用210 0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购车款736 666元;二、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利息损失(以736 6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昌黎汽车公司提交以下二组证据:第一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GB/T28393-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沥青洒布车/机》(JT/T276-2004)、《同步碎石封层百度百科》、《关于同步碎石封层车事故分析》。该组证据用来证明应该以同步碎石封层车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认定本案事实,涉诉车辆导热油不足时燃烧器仍然工作不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二组:昌黎汽车公司工作人员与涉诉车辆驾驶员***的录音。证明涉诉车辆起火系违规操作所致。***质证称,第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提交的标准并没有就导热油缺失相关后果进行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排除其他针对导热油系统的相关规范的适用。录音不是新证据,一审开庭前就已经存在。驾驶员在录音中明确表示没有干烧,***青。整个对话中没有任何违规操作。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根据昌黎汽车公司申请,本院向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北京中机车辆***定中心发函询问如下问题:第一、导热油不足的原因;第二、导热油不足,燃烧器是否应当自动停止工作是否有相关规范依据;第三、涉案车辆存在何种产品质量缺陷。该鉴定中心回复:1.对于“导热油不足的原因”:受起火影响,车辆相关物证及关键部位特征已烧损,已无法还原初始起火区域事故特征,故我中心已不能确认导热油不足具体原因;2.对于“导热油不足,燃烧器是否应当自动停止工作是否有相关规范依据”:涉案车辆作为同步碎石封层车,其相关技术要求应依据国家标准《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GB/T 28393-2012)执行,该标准中并未提及有关“导热油不足,燃烧器是否应当自动停止工作”的说明,故对于“导热油不足,燃烧器是否应当自动停止工作”目前我中心并未发现可参考的国家标准依据;3.对于“涉案车辆存在何种产品质量缺陷”:我中心在出具的《***定意见书》中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导热油不足及导热油腔室温度和压力过高,但导致车辆导热油不足及导热油腔室温度和压力过高的因素较多,除车辆自身产品质量问题外,操作使用或维护不当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我中心在对涉案车辆现有形态的勘验鉴定过程中,未发现涉案车辆存在与燃烧器及导热加热系统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故我中心不能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另,本院向《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GB/T 28393-2012的制定机构全国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函询以下问题:第一、标准中4.3.6.2条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标准中4.3.6.2条是否可以转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20.1.9;第三、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的导热油不足时加热炉是否应自动停炉。该委员会回复:1、GB/T 28393-2012《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的4.3.6.2条为“采用其他加热方式的加热装置应符合该加热装置的标准要求。”也就是说,若采用导热油加热,就应符合有关导热油加热标准的要求。2、有关导热油加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有多个,例如SY/T 0524-2016《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GB/T 17410-2008《有机热载体炉》、TSG 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其中TSG11-2020和 TSG G0001-2012属于特种设备技术法规。如果用户要求或者生产厂家承诺在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对导热油加热采用SY/T 0524《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或其中的条款,则在不违背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就应该满足SY/T 0524中的相应规定。3、对于来函中咨询的第三项内容,属于有关导热油加热标准和技术法规涉及的内容,应由导热油加热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技术归口单位或有关机构做出解释,全国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权对其进行解释。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昌黎汽车公司是否应该对涉诉车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昌黎汽车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认定涉诉车辆存在缺陷缺乏依据,本案适用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的国家或行业标准。GB/T 28393-2012《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加热系统的4.3.6.2条表述为:“采用其他加热方式的加热装置应符合该加热方式的标准要求。”关于该条的释义及适用,本院函询了全国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回函答复:“若采用导热油加热,就应符合有关导热油加热标准的要求。有关导热油加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有多个,例如SY/T 0524-2016《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GB/T 17410-2008《有机热载体炉》、TSG 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其中TSG11-2020和 TSG G0001-2012属于特种设备技术法规。如果用户要求或者生产厂家承诺在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对导热油加热采用SY/T 0524《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或其中的条款,则在不违背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就应该满足SY/T 0524中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虽然均未有用户要求或者生产厂家承诺在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对导热油加热采用SY/T 0524《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或其中的条款的情形。但是,作为国家标准的GB/T
28393-2012《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中加热系统的4.3.6.2条明确表述为:“采用其他加热方式的加热装置应符合该加热方式的标准要求。”作为行业标准的JT/T 27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沥青洒布车/机》中加热系统4.3.6.2条明确表述为:“采用其他加热方式,加热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的加热装置应符合一定的加热方式的标准要求,换言之,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的加热装置应有标准可循。SY/T 0524-2016《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虽然是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但规定内容为以导热油加热炉为加热方式的加热装置应适用的标准,与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的加热方式一致,现昌黎汽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沥青碎石同步封层车的加热装置可适用其他明确标准及适用《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违背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故一审法院以《导热油加热系统规范》为依据认定涉诉车辆存在缺陷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昌黎汽车公司主张因操作失误导致涉诉车辆损害。昌黎汽车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与涉诉车辆驾驶员的通话录音,证明车辆起火系因驾驶员操作失误所致。北京中机车辆***定中心的回函中未明确说明导致涉诉车辆起火的具体原因,作出不能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结论。故昌黎汽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诉车辆损害是由操作失误所致,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昌黎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616元,由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左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