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民终2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长江中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嘉,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1.港华公司应当出示收费文件,2.根据新《行政诉讼法》53条,要求法庭审查收费文件的合法和合理性,3.根据2002年4月23日财政部《通知》取消天然气初装费,要求取消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即开户费,要求给新中上村53号安装燃气管道进户,要求给金禧园5J201安装燃气管道进户。事实与理由:取消重复收费(侵权到每一户是最大案件)。真相1,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的财产权归港华公司所有,其费用不是用户承担,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已包括在燃气费单价内。法庭应该制止港华公司向用户收取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即开户费即重复收费是应尽职责。真相2,“取消重复收费”是侵权到每一户是最大案件,侵权1,重复收费即开户费。侵权2,剥夺了应享有的使用管道燃气的合法权利。《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焦点访谈《不该收取的供热管网费》《燃气费为何重复收》的定性是隐瞒欺诈触目惊心!真相3,从答复,复查,复核到一审都是避开不谈“取消重复收费”问题,就足以证明“取消重复收费”的依据和理由已成事实证据确实谁也推翻不了。这三个真相暴露了明知侵权还能故意判不侵权做骗钱帮凶。真相4,能故意判正义败诉说明应增加被告,这是法官的应尽职责,因为老百姓外行。明明是港华公司侵犯了我使用管道燃气的合法权利,怎么会判不是侵权呢?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被剥夺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呢?觉新了的人即新社会人即辛亥革命后的人认定是实质性侵权。而不觉新人即旧社会人即皇帝时代的人认定是不侵权。辛亥革命口号: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容剥夺。美国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可被剥夺,如2019年4月30日《人民日报》新闻栏目:山西一农村,200多户,开通管道天然气的仅30%。该有多少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被非法手段(就是“想要合法权利,交出重复收费”与“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和“打黑到扫黑除恶”的强盗手段)剥夺了,面对大量侵权事实,明知侵权却故意判成不侵权,法庭不是止邪归正就成了助纣为虐,违反了依法依理服人的审案规定,也不得人心,如“法律如果脱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失去了正义,失去了心服口服(2019年11月28日《南报》P8)。”又如2019年11月18日办理立案时,法院的内部人员劝我说“开户费是要交的,我也交的”。我说“开户费是公共管道费用,公共管道的财产权归港华公司所有,其费用不是居民用户承担,公共管道费用已包括在燃气费单价内。”结果他就立即转到柜台内对立案人说“是重复收费”。立案人对我说“问题太大(侵权到每一户),我作不了主,只能交给领导审批。”法院的律师说“4800元要退”。如王主任电话中说“这费(重复收费)不能少交”,为什么一定要先交了本不该交的重复收费之后,然后再起诉到法院要求港华公司退这笔费?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倒着走路呢?法庭应该制止重复收费是应尽职责却不制止?这相当于明知是重复收费还强要人们去交重复收费后再去打官司要回这笔钱,相当于明知给骗子钱再报警再追回这钱,这是什么执政手段?谁愿意这样做?只有受蒙蔽人才会去交重复收费但却不会去打官司不会追回钱,现实中有多少是这样倒着走路追回钱的?这该有多少重复收费和多少被侵权者呀?为1元2元能酿成血案,被欺诈4858元该是什么感受?如无人起诉才可以推托不知道,现在我已经告上法庭,明知侵权还能故意判不侵权,这就做实了故意做骗钱的帮凶,这岂不成了允许和支持与保护了港华公司肆无忌惮的重复收费?这岂不成了害民制度了吗?为什么不纠错?拖延纠错是害人是违法是犯罪。如果老百姓该交的钱而不交那才是老百姓的错。全世界产品千千万万,哪有买了商品还要再买下机器和厂房,这样的歪门邪道该有谁管?特别优秀人该如何解释?从严治党该如何解释?隐瞒欺诈事情换成老百姓该判多少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各种名目的配套费(简称取消重复收费)。2001年4月16日实施(可看出三次重复收费:1、已包括在燃气费单价内,2、城市基础费中再收取,3、向用户又再收取。对第2次第3次的收费应取消)。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任何理由收费。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不该收取的供热管网费》山西太谷县收每户5180元,还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要再买下火车吗?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2006年合肥市人民法院开庭每户收2400元开户费案,公共管道财产权归港华公司所有,其费用不是居民用户承担。物价局败诉,是物价局揣着明白装糊涂当保护伞。居民用户收到了开户费的退款)。以后,全国许多小区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然而至今尚有许多小区继续负隅顽抗、隐瞒欺诈、掩耳盗铃、蒙混过关。2006年12月15日焦点访谈福州市《燃气费为何重复收》等全都说“重复收费”。《最高法:一些部门地方乱发文件损害公民权利》、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公民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提起诉讼时进行审查(2018年10月31日《北青报》)。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2019年3月4日《人民日报》)。最高法院院长**在十三届工作报告中说“法不向不法低头”,说明故意判正义败诉不是个案。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说“终究是邪不压正”的终究要多少年?“取消重复收费”问题不解决,申诉就不会结束。老百姓被侵权太容易,而要申诉却很难。正义被判败诉是历史的耻辱!港华公司用隐瞒欺诈手段收取重复收费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而拒交重复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因拒交重复收费而强行剥夺我应该享有管道燃气的合法权利,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用户应交钱而不交那才是用户的错。法庭理所应该带头“法不向不法低头”坚守正义。要求港华公司回答,1.二张发票上的4600元+258元=4858元是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还是燃气表之后的用户管道费?(不回答就应该认定是默认重复收费),因为这事牵涉到重复收费问题,应当回答。2.说出不交4858元的重复收费就不给用户安装管道燃气进户的理由,说不出合法理由就应该认定是默认重复收费就应该给用户安装管道燃气进户。要求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1.港华公司应当出示收费文件。2.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要求法庭审查收费文件的合法和合理性,3.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的财产权归港华公司所有,其费用不是用户承担,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己包括在燃气费单价内。4.二张发票上的4858元是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重复收费,拒交这笔重复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因拒交重复收费而强行剥夺我应该享有管道燃气的合法权利,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实质侵权,应该停止侵权。根据2002年4月23日财政部《通知》取消天然气初装费,港华公司应该停止收取燃气表之前的公共管道费即开户费即重复收费,应该给新中上村53号安装管道燃气进户,给金禧园5J201安装管道燃气进户。典型判例的特点,1.有突破有创新。2.最讲法最讲理。3.是最普通最正常的判决书。1772年英国最高法官LordMansfield判决,被买卖的奴隶人Somerset是自由人,正义的判决使奴隶交易在1807年正式废除(2020年6月18日《南报》P16),在这里明知正义却还能故意判败诉?
港华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给常州市新中上村53号安装燃气管道进户;2.要求给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x幢x单元x室安装燃气管道进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常州市五星乡新中村委上村53号房屋、常州市金禧园5幢丁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人。2020年3月2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给常州市新中上村53号房屋安装燃气管道进户;2.给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x幢x单元x室房屋安装燃气管道进户。事实和理由:要求取消重复收费。在开通燃气管道之前要多交4858元开户费,安装时另收取安装工料费。***认为重复收费,因为开户费已包括在燃气费单价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与港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或者港华公司存在侵权事实。故***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主张港华公司侵权,应当对港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港华公司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综合本案,***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港公司存在侵权事实,故***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如霞
审 判 员 龙孝云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梅琼
书 记 员 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