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住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70342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3号407-4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薛芸,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起诉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建工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4民终1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1719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立案审理;3、请求被申请人按照设计图纸对涉案常州市武进区常发嘉园外立面恢复原状,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人民币528513.96元;5、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精神抚慰金2490562.90元;6、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精神抚慰金4688118.40元;7、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失业金1840000.00元;8、合计9547196.26元,请人民法院确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事实和理由:1、案件事实:因被申请人违法监理行为,把常州市武进区××路××号××小区××#楼原设计外墙原涂料部位里面为30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施工中取消,用砂浆代替施工验收,同常州市武进区城建档案馆备案设计图纸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原因是:节能分部工程被申请人未按照竣工备案工程设计图纸监理,造成常州市武进区××路××号××小区××#楼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节能分部工程不合格,竣工验收当着合格工程验收。2、由于当时被申请人负责施工阶段监理,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现在外立面涂料部位装饰层大范围开裂、装饰层部分脱落;外墙砖部分脱落,外立面大范围渗漏,现在给整体小区造成了质量事故,具体等级由建设主管部位评定;且给整体小区造成了居住安全隐患,影响到使用功能。3、因被申请人验收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把常发嘉园2#住宅户型2a-型与2a'-型图示C0610为平开窗,实际为固定窗,同常州市武进区城建档案馆备案设计图纸不符合,影响到使用功能,造成主卧室不透风。4、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常州市武进区××路××号××小区××#楼业主在2018年10月12日进行房屋出售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卖不到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小区市场平均价格16000元每平方米,买家得知被申请人违法监理验收行为都拒绝了成交该小区房屋。5、因被申请人违法行为,再审申请人与妻子感情产生了分歧,造成离异,孩子同时也没有了母亲的陪伴;再审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再婚。6、因被申请人违法监理行为,再审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解决,给再审申请人工作、生活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不限于涉及到常州市武进区××路××号××小区××#楼工程参建单位及用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再审申请人及家人在常州工作、生活、学习受到影响,再审申请人甚至因被申请人违法监理行为,今后不得在常州市从事工程管理行业工作,孩子成长、生活也相应受到伤害。7、经再审申请人对照原图纸查明,原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Q008-QR01,设计编号为2007-08-02,专业序号3,规定变更内容为根据报批图对施工图建筑立面材质做法进一步明确如下:标注一、外墙外保温用于使用涂料的外墙,构造要求按苏J16-2003(-),做法:1、细拉毛弹性乳胶漆,一底一中二面(砼线条需批嵌平直);2、5厚抗裂砂浆保护层内压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二层(160g/M2);3、30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凸窗、空调板等逃出部位为20厚);4、12厚1:2.5水泥砂浆(掺5%防水剂);5、界面剂一道;6、墙体。见举证江苏省建筑配件通用图集(试用图)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一)ZL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苏J16-2003(一)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发行日期为2003年11月18日。2#住宅楼平开窗改固定窗问题,详见2007-08-03号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再审申请人对照原图纸与现场常发嘉园实体建筑物查明,房屋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是把涉案x园x号楼x402室与403室以及1号楼同类型户型主卧室实际用固定窗户当着原图纸的平开窗户进行竣工验收。8、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本案件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依法按照建筑法、建筑质量管理条例、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案。10、被申请人是涉案主体,简称常发嘉园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被申请人应该向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由于被申请人违法监理行为导致再审申请人涉案主体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发嘉园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2、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节能分部工程保温构造未施工,被申请人参加竣工验收时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出售时也未告知再审申请人保温构造未做、买受人保温构造未做,由于当时被申请人验收过程违法即违反了法定义务行为,明知故犯,导致2018年10月12日之前外墙大范围开裂,外墙脱落现象,渗漏,外立面面目全非,影响到再审申请人单独所有权的房屋在2018年10月12日没有卖到市场平均价格,比当时市场平均价格低了528513.96元。另外主卧室设计图纸为平开窗,而实际安装成固定窗,影响到使用,也不通风。再审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2日之前(涉案房屋未卖之前)通过书面投诉,数次联系过被申请人,要求前来涉案所有权房屋处进行解决问题,可是被申请人针对案涉房屋外立面问题到2018年10月12日还是不理不问,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造成再审申请人可得利益遭受损失。因再审申请人长期因涉案外墙无保温、开裂、渗水、主卧室平开窗户安装成固定窗户长期投诉导致家庭夫妻感情分歧,婚姻离异,孩子没有了母爱及陪伴,失业与被申请人侵权有直接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出卖房屋差价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行为具有关联性。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民事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被申请人是常发嘉园负责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之一,也是责任者之一,再审申请人完全有权利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再审申请人持有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建筑施工管理资格证书,证明申请人具备建筑工程验收相应资格,能正确识别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理;请人民法院确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发嘉园外墙开裂与附近小区同品质同地段同时建造的弘建一品、莱蒙城、新城公馆外墙存在明显差异,因常发嘉园外墙节能部位没有按照经过审图的施工图纸施工,且常发嘉园建造中外墙灰色部位节能保温构造未施工,被申请人却按照合格验收,导致外墙大范围开裂、大范围渗水与被申请人存在因果关系。恳请贵院调卷核实案件基本事实、规范法律适用规则,依法调取案涉房屋在一、二审过程中未被调取的相关工程验收材料。如有争议进行鉴定明确,调取一审、二审法院相关合议庭组织庭审时候的录音录像,支持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纠正被申请人在建造房屋承担工程监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与原江苏常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常发嘉园房屋一套。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购买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与本案涉案房屋的监理单位常州建工管理公司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继祥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健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