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2187号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法务员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海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95号4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1楼、4楼、5楼、6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被告甘肃海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海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甘肃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