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5694号
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787437。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岐关西路109号恒绿洲花园商业楼2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68812K。
法定代表人:林宇飞。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佳富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莹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灏莹公司、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9.09元及利息损失(以13509.09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灏莹公司【灏莹公司在签订工程委托书时名称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大中山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名称变更为灏莹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告灏莹公司委托原告承建中山恒大绿洲室外灯箱照明配网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中山恒大绿洲三期;工程暂定造价为148248.2元;委托书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委托书签订后,原告按委托书约定进行施工,原告已完成上述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被告灏莹公司。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灏莹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书,原告与被告灏莹公司均同意上述工程结算造价为135409.1元。被告灏莹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135409.1元,但被告灏莹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21900.0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509.09元,但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灏莹公司至今分文未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13509.09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灏莹公司签订的上述工程委托书合法有效,被告灏莹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灏莹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3509.09元及利息损失。据查,被告灏莹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公司是被告灏莹公司的股东,被告恒大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灏莹公司财产,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灏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佳富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2.工程委托书;3.委托工程竣工验收表;4.工程结算表;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6.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批表、结算总说明、微信封面、微信聊天记录;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明细表、施工合同两份、工程委托书两份;8.工程签证审批意见单、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原审记录、工程委托审批表、图片;9.中山恒大绿洲室外灯箱照片配网工程价明细清单、工程进度款申请表;10.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被告灏莹公司、恒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辩论。
经审理查明,恒大中山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3日,股东为恒大公司;2021年4月21日,恒大中山公司变更名称为灏莹公司。
2018年7月25日,恒大中山公司(甲方)与佳富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委托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中山恒大绿洲室外灯箱照明配网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中山恒大绿洲三期,工期30个日历天,结算依据:本工程计价办法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包干方式,计价项目及单价详见附件清单,暂定造价148248.2元,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质保期限半年;付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实际完成施工工程量的90%,办理结算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无发生甲方代付代扣款项的甲方14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上述每期支付款项需扣除甲方代扣代付款项及水电费;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委托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编号【0.16-16】-委-2018-006,落款处盖有恒大中山公司工程部、佳富公司的印章。
2018年11月5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佳富公司提交了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原始记录、恒大中山公司、恒合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委托工程竣工验收表为证。
2019年1月11日,佳富公司开具购买方为恒大中山公司、票面金额合计130976.91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发票备注工程名称中山恒大绿洲室外灯箱照明配网工程、工程地点中山恒大绿洲三期。庭审中,佳富公司表示发票金额系其2019年1月请款的金额,即其实际完工工程量金额145529.9元的90%。
2019年1月24日,恒大中山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佳富公司付款220564.23元。庭审中,佳富公司称该款项系其承揽恒大中山公司多处工程应收的部分工程款,包括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款121900.01元,并提交了其他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委托书佐证。佳富公司表示121900.01元系恒大公司初步审核完工工程量金额的90%。
2019年8月6日,恒大地产集团广东公司工作人员肖海通过微信将涉案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发送佳富公司,其中“结算书封面汇总表(14)”打开显示有工程结算书,载明:建设单位恒大中山公司,施工单位佳富公司,工程名称中山恒大绿洲室外灯箱照明配网工程,合同编号【0.16-16】-委-2018-006,工程造价135409.10元,编制单位恒大地产集团广东公司预决算部。编制人处有肖海签名,编制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佳富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该份工程结算书另有佳富公司印章以及其工作人员签名及手写文字:“同意按135409.1元金额为本工程结算无争议金额,按0元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争议金额。”
庭审中,佳富公司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9年办理结算,保修期两年,其多次向恒大中山公司(现名称为灏莹公司)、恒大公司催讨工程余款13509.09元(即工程结算总金额135409.1元-已付金额121900.01元)未果。
2022年2月16日,佳富公司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佳富公司与灏莹公司(原恒大中山公司)签订的工程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经过较长时间,且质保期两年已届满,但灏莹公司至今仍拖欠佳富公司工程款13509.09元未付,有佳富公司提交的工程委托书、工程结算书、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为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灏莹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定。灏莹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13509.09元以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佳富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照准。关于恒大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灏莹公司系恒大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灏莹公司财产,故恒大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佳富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灏莹公司、恒大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9.09元及利息(以13509.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惠
车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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