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85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787437。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正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下陂头商业大道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6241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山市正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9694.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8567号民事裁定对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9694.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