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095号
原告:滨江区水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水印城8幢管理处二楼。
诉讼代表人:***,原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惠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同人精华大厦1号楼16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江区水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杭州惠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滨江区水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滨江区水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江区水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滨江区水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