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恢3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4号楼28层2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住所地修武县葛庄村东焦新铁路线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2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8日恢复立案执行。在首执案件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恢执案件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2、于2018年12月3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3、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5、于2018年12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恢3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66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