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4号楼28层2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住所地修武县葛庄村东焦新铁路线北100米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奥飞声学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136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新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