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与惠州市华茂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德马格起重机(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1613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华茂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三工业区长廊****(**A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041956。
负责人:**。
被告:德马格起重机(惠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阳区淡水古屋石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584727413D。
法定代表人:邵增力。
被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超亚起重机设备行,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振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9364297U。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工业区代码914107286780713048。
法定代表人:马意志。
本院审理原告***诉上述六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部分137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
审判长冼晓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