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768号
原告: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80713048。
住所地:长垣市恼里镇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意志,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3月31日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7元,由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