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037号
原告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恼里镇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意志,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8007130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杰、李红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宏力大道北段路西。
负责人范子林,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873449405M。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185号。
负责人陈锋,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872979105W。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露,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中任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