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执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恼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遂志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乔学知,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申请人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乔学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士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