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

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刘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83民初396号
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YYMF26。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7年2月25日,汉族,住宜都市。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装备工业园善溪冲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260193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装备工业园善溪冲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67699649U。
法定代表人:**深。
被告:**深,男,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32元,减半收取14066元,由原告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