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21号
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装备工业园善溪冲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2601932H。
法定代表人:刘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巧玲,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