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21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装备工业园善溪冲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2601932H。
法定代表人:刘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巧玲,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鄂0591财保21号民事裁定后,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五峰丰城水务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50万元予以扣留。现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未结工程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水之翼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五峰丰城水务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50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