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财保64号
申请人:江苏金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科苑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孙如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常莉莉,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淮安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徐国栋,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金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区华祥新绿洲(翔宇大道南侧、经十一路东侧)3-301室(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江苏金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区华祥新绿洲(翔宇大道南侧、经十一路东侧)3-301室(保全金额20万元)。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祝 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