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056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工业区高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高新软件园7号楼101室。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