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91民初1475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宋跳工业区高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淮安智慧谷****
法定代表人:王兴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海路**楼**门面>
负责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臧大伟,男,1990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81199011061838,汉族,住连云港市××××××号楼×
单元603室
臧大伟,男,1990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81199011061838,汉族,住连云港市××××××号楼×
单元603室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合公司)诉被告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顺达连云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合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汪占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顺达公司、顺达连云港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货款216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22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3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1125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375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51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8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264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5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44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28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以216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起诉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起,原、被告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高、低压柜等产品,合同对被告货款的给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货款216000元没有支付,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坏,特依法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顺达公司、顺达连云港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签订五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关于高低压柜、混凝土箱变等产品的买卖事宜。其中,质保期均为一年;检验标准为:按国家标准、图纸要求及双方协商的技术要求及外观无明显缺陷为检验标准;买受人须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尾部双方盖章确认。
2017年7月4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买受人(甲方):刘波,出卖人(乙方):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混凝土箱变,规格型号:详见报价表,单位:套,数量:1,金额(元):76000(不含税、不含变压器,由甲方提供)。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合同款30%,货到现场后付至80%,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质保金一年……
2017年8月14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买受人(甲方):刘波,出卖人(乙方):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5台G**柜,规格型号:详见报价表,单位:台,数量:5,金额(元):35000(不含税)。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贰万,发货前付清全款……
2017年11月9日的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买受人(甲方):淮安市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出卖人(乙方):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混凝土箱变,规格型号:详见报价表,单位:套,数量:1,金额(元):75000(不含变压器不含税)。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合同款30%,货到现场后付至80%,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质保金一年……
2018年4月23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买受人(甲方):淮安市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出卖人(乙方):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低压柜,规格型号:GGD柜,单位:台,数量:8,金额(元):116622;标的名称:高压柜,规格型号:HXGN柜,单位:台,数量:5,金额(元):60972。合计:13台,177594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拾柒万元整(含税价)。备注:高压真空负荷开关采用江阴博海,低压断路器采用德力西……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付至总货款的80%,送电后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2018年5月10日的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买受人(甲方):淮安市顺达电气有限公司,出卖人(乙方):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500KVA箱变,规格型号:4300长*2300宽,混凝土箱变外壳,单位:套,数量:1,金额(元):88000(不含变压器)。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含税价)……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第十四条、其他事项:因天津海格漏电塑壳无三C认证,双方协商改用中国人民(RDW1.RDM1L-400L)。
五份合同总计货款为4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但有部分货款被告未向原告支付。
经原、被告双方协商,2019年8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确定了欠付货款金额及还款方案:“甲方: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乙方: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欠甲方货款共计叁拾叁万陆仟元整。在8月1日前打五万元整或拾捌万陆仟元,在中秋节之前付壹拾万元整,余款在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协议上加盖了同合公司印章,顺达连云港分公司处由其负责人刘波签名确认。协议签订之后,被告顺达连云港公司分别于2020年春节前给付5万元、2020年10月16日给付4万元,后又给付3万元;剩余2160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5份、送货单6张、协议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同合公司与顺达公司、顺达连云港分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波系顺达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刘波以顺达连云港分公司的进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顺达连云港分公司承担。顺达连云港分公司系顺达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付款的义务;而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交付剩余的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对于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本院认为,五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货款总计4440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截至2019年8月1日,被告欠付的货款金额为336000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但之后被告仅给付了12万元,因此被告顺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16000元。综上,对于原告同合公司请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22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3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1125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375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51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8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264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5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44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以28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以216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顺达公司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巍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