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91民初1473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宋跳工业区高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合公司)诉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合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汪占兵和被告友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杨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货款1562500元(庭审中更改诉讼请求为14255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3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8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8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7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8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92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8295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185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562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1年6月6日,以1425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7日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现已产生利息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起,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相关配电器设备等产品,采购合同对被告货款的给付条件、时间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货款1562500元没有支付,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付。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坏,特依法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友建公司辩称,1、经核实截至本次庭审被告尚欠的合同金额为1425500元;2、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约定,其在履行禾丰饲料生产线项目,新港电子产业园项目,淮安移动承德路配电项目过程中造成了被告及项目甲方的损失,双方对于该损失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才造成了本案的迟延履行,经被告核算,应当从应付款中扣除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计4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6年至2019年签订了十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采购合同》,约定了买受人为友建公司、出卖人为同合公司的关于高低压柜、不锈钢箱相关配电电器设备等产品的买卖事宜。其中,质保期均为一年;买受人须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月内对货物提出异议。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尾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10月三份合同相同部分如下: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及双方协商的技术要求……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随机配说明书……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其他事项:符合供电局和业主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2016年8月29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高低压抽屉柜,单位:台,数量:10,金额(元):210000(含税价)。合计:(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合同款的30%,货到现场后付40%,送电两个月付25%,剩余5%为一年质保金,开关选用施耐德MVS及EZD系列……
2016年10月8日的合同(九龙大厦)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高低压抽屉柜,单位:台,数量:19,金额(元):300000(含税价)。合计:(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合同款的30%,货到现场后付40%,送电两个月付25%,剩余5%为一年质保金,开关选用常熟CW3及CM3系列……
2017年10月17日的合同(移动公司)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高低压柜,规格型号:12台中置柜及1台直流屏,单位:台,数量:13,金额(元):625000(此为含税价)。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元整……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合同款30%,货到现场后付至80%,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质保金一年……第十四条、其他事项:真空断路器选用施耐德HVX系列,仪表选用施耐德PM系列,综保选用施耐德,符合图纸要求及当地供电局验收标准。
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日十一份合同相同部分如下: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按系统图、报价文件及双方确定的外型图,国家以及行业有关标准制造,并满足市供电公司要求,保证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五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机备品应有中文合格证、说明书、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外购件、选购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严重质量问题时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经济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出卖人违约责任:(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买受人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买受人不同意收货的,由出卖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2)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买受人代保管期内,应偿付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2、买受人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出卖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出卖人实际损失。(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出卖人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0%的违约金。(3)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出卖人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
2018年7月31日的合同(盛祥大厦)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合计:5台,25536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含税价)。备注:1、断路器采用正泰,导轨式电表采用上海安科瑞,火灾漏电位置预留;浪涌保护器选用雷悦。2、此价格不含火灾漏电元器件价格。如需要,价格另算……第七条、交货时间:2018年8月10日……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2018年8月13日的合同(淮安东方双语学校)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合计:10台,140380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含税价)。备注:柜子外型尺寸供参考,报价数量请确认,数量有增加,价格另计。若总价计算有误,以单价为准。低压主要元器件选用常熟电子式断路器,电容选用南京芯瑞,仪表选用安科瑞……第七条、交货时间:2018年8月28日……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肆万圆整,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2018年8月29日的合同(盛祥大厦)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名称:AP1,型号和规格:GXL/800宽*800高*300深挂墙,单位:台,数量:3,单价3464:金额:10392;运费:3*100=300元合计:10692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含税价)。备注:断路器采用正泰,导轨式电表采用上海安科瑞,火灾漏电位置预留;浪涌保护器选用雷悦……第七条、交货时间:2018年9月7日……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2018年8月29日的合同(淮安东方双语学校)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标的名称:AA15,型号和规格:GGD/800*600*2200,单位:台,数量:1,单价15109。合计:15109元(含运费)。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圆整(含税价)。备注:柜子外型尺寸供参考,报价数量请确认,数有增加,价格另计,若总价计算有误,以单价为准。低压主要元器件选用常熟电子式断路器,电容选用南京芯瑞,仪表选用安科瑞……第七条、交货时间:12个工作日……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2018年9月13日的合同(淮安东方双语学校)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侧进母排及加工,单位:套,数量:1,单价:6245;名称:软连接,单位:套,单价:800,金额:800。合计:2套,7225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柒仟圆整(含税价)。备注:此价格含安装费、运费……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安装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总货款的95%,5%作为保证金,一年内付清……
2018年10月16日的合同(淮大高低压柜)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合计:63台,3815275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整(含税价、含运费)。备注:1、箱体外型尺寸供参考,报价数量请确认,数有增加,价格另计,若总价计算有误,以单价为准。2、高低压断路器选用施耐德,多功能仪表选用南京同辉,电容选用江苏莱宝,综保选用施耐德……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伍万元整,货到一个月内根据买受人淮大高低压柜工程进度付款,货到六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80%,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款……
2018年10月16日的合同(禾丰饲料)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合计:20台,464224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含税价、含运费)。备注:低压断路器选用正泰,电容采用莱宝,仪表选用寺崎,高压真空断路器选用上海华一,综保选用安科瑞……第七条、交货时间:20天……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80%,货到一年内付清全款……
2019年3月13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名称:直流屏,型号和规格:24AH/110V,单位:台。数量:2,单价:15000,金额:30000;名称:直流屏,型号和规格:40AH/110V,单位:台,单价:17000,金额:34000。合计:4台,64000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含税价)……第七条、交货时间:10天……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提货前付全款……
2019年3月19日的合同(新港电子产业园)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合计:17台,555627元(含运费)。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含税价)。备注:1、高压真空断路器选用上海人民(上联牌),低压断路器选用德力西,仪表及综保选用安科瑞,电容选用莱宝。2、高压柜图纸存在问题,20KV高压柜柜体尺寸需扩大,地基图需变动……第七条、交货时间:18天……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20%,货到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80%,货到一年内付清全款……
2019年7月2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合计:15台,237000元。合计优惠至:(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元整(含税价)。备注:1、高压真空断路器选用上海华一,低压断路器选用上海品上,仪表及综保选用寺崎,电容选用莱宝。2、2号配电房高压SF6开关改为GN19,同时出线柜宽度改为900mm……第七条、交货时间:18天……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5万元,货到两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60%,货到半年内付至总货款的95%,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2019年8月3日的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名称:名称:临时电缆分支箱,型号和规格:700*1600*400户外不锈钢201喷漆,单位:台,数量:4,单价;5000,金额:20000。价格总计:(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含税价)。备注:低压断路器选用上海品上。分支箱壳体选用不锈钢201喷漆……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30%,货到现场三个月付至总货款的60%,货到现场半年内付至货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货到现场一年内付清全款……
以上十四份合同总计货款5975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还剩1425500元货款未支付。
其中,2018年12月13日禾丰饲料项目,原告供应的低压柜电容在安装后不久,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3月19日新港电子产业园项目中,原告未按合同第一条约定,按系统图提供向对应的灭弧保护装置。被告对于上述货物存在的问题及所受到的损失多次与原告协商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2021年1月15日,原告业务经理李如标与被告总经理胥建就以上两个问题协商解决方案如下:由同合公司一次性补偿友建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从应付同合公司账款中一次性扣除。后被告于2021年1月21日的工作联系函和2021年4月7日上的告知函中要求原告对此进行确认,如不回复则视为确认。原告未回复,但在本案诉讼中对此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均未果。
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3份、《采购合同》11份、送货单、工作联系函、往来单位明细账、审计报告、律师告正函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同合公司与被告友建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付款的义务;而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交付剩余的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对于欠付货款的金额1425500元无争议,故,对于原告同合公司请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2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方涉案项目的损失赔偿。本院认为,在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和正式告知函上被告向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均为5万元,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即双方对原告因质量问题应赔偿被告的赔偿款金额已达成一致。即从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扣除5万元。现被告向原告请求赔偿损失4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友建公司应向原告同合公司支付未付货款1425500元,原告向被告给付项目损失赔偿5万元,该赔损失偿可以抵消未付货款;故,被告应向原告给付货款1375500元及逾期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友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5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6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3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8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8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7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8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3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92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8295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185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562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9日按LPR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以1512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11日按LPR计算至2021年6月6日,以1375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7日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3元,减半收取1033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友建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巍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