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7394439B,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35274127,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明银。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1379元及利息(以4137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12日、6月25日、9月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大量案件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经查询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涉大量被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22年6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7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薛 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