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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横山县华跃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横山县华跃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466号
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横山县华跃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华跃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7.5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97.5元,由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