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执复267号
复议申请人庆阳庆龙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庆阳中院)(2020)甘10执异20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庆阳庆龙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庆龙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强 峰
审判员 朱 华
审判员 路金花
书记员 李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