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毛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男,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恒立重装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86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臣。
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立重装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5元、财产保全费3645元,合计8670元,由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