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4462号
申请人:酒泉美林融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泊雅湾小区B区9号商住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911697593。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申请人:**,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申请人酒泉美林融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酒泉美林融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在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执4387号案件中的案件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酒泉美林融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执4387号案件中的案件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酒泉美林融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建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