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523号
原告: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与四港联动大道交叉口西未来华庭3号楼2单元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1371585U。
法定代表人:薛彩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10层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13315597。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由原告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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