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1302民初4446号
原告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2018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7)皖1302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广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4月9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3民终27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淮光公司发包给广泰公司。依据广泰公司于2013年5月8日与诚实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诚实公司承包案涉翠竹苑商住小区项目工程,向广泰公司支付相应管理费。广泰公司与诚实公司系两个独立公司,且诚实公司并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应为挂靠关系。2013年4月22日,中天安徽分公司与诚实公司签订《消防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中天安徽分公司进行施工。由于诚实公司与广泰公司系挂靠关系,诚实公司与中天安徽分公司签订的消防分包及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本案诉讼中,中天安徽分公司登记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中天公司承担。虽然涉案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中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广泰公司辩称广泰宿州分公司在出具承诺书时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该承诺书无效。本院认为,广泰公司应承担给付中天安徽分公司工程款的义务。理由如下:一、曾仁林以广泰宿州分公司名义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年10月25日,曾仁林在案涉消防分包合同书尾部签署负责工程款内容并加盖广泰公司项目部章,案涉补充协议以及案涉工程支付时支取单、领款单上均有曾仁林签字确认并加盖广泰宿州分公司公章,同时曾仁林系广泰公司股东及董事,上述事实足以使中天安徽分公司有理由相信曾仁林有权代表广泰公司,且中天安徽分公司并不知道广泰宿州分公司已经注销的事实。二、该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与案涉工程具有关联性,广泰公司也自认其已向中天安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469090元。虽曾仁林以注销公司的名义出具承诺书不当,但不影响广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系广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三、广泰公司也认可加盖的广泰宿州分公司印章系真实的。广泰公司在其宿州分公司注销后,对该分公司的印章疏于管理,导致曾仁林以该分公司名义出具承诺书,广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该承诺书自曾仁林签字时已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广泰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广泰宿州分公司系广泰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现已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广泰公司承担。故中天消防公司主张广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案涉工程总价款经鉴定机构造价审计为2481715.03元,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天公司认可的无异议部分已付款项为1379090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中,2013年11月6日支款单5万元、2014年8月16日领款单10万元、2015年1月17日领(付)款凭证40万元、2015年3月领款凭证30万元、2015年9月18日2万元,2016年2月16日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计划表9万元、2016年7月2日宿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表8万,中天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以现金方式领取工程款的行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情况,且所有支款单、领款单均有中天消防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朝松的签名,且中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中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2013年12月3日收条5万元,广泰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该款系银杏山庄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银杏山庄工程款已结清,故对广泰公司主张该5万元应计算在翠竹苑消防工程款内予以认可。基于上述分析,广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共计2469090元,尚欠工程款数额为12625.03元(2481715.03元-2469090元)。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2015年3月15日,广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约定“如果在承诺的支付日期未能支付工程款,我方愿对工程款余额部分承担2%的月利息,计息日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规定,中天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日,淮光公司与广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淮光公司将翠竹苑商住小区工程发包给广泰公司进行施工总承包。2013年4月22日,中天安徽分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诚实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消防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诚实公司将案涉翠竹苑小区1#、2#、3#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发包给中天安徽分公司进行施工。李玉飞在该合同书尾部签字确认并加盖诚实公司公章。 2014年10月24日,中天安徽分公司与李玉飞就案涉翠竹苑消防工程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为确保翠竹苑小区工程顺利进行施工,经广泰建设集团翠竹苑项目部消防班组签订该协议。曾仁林在该协议书尾部第三方见证处签字并加盖广泰宿州分公司公章。 2014年10月25日,曾仁林在该消防分包合同书尾部签署“按本合同条款履行,本公司为翠竹苑项目部消防班组、消防材料款及人工工资负责”内容,并加盖广泰公司翠竹苑小区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5年3月15日,由广泰宿州分公司盖章,曾仁林签名向中天安徽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1、宿州翠竹苑项目消防工程款应由本公司负责支付,扣除已支付部分,本公司承诺对余款分两次付清,2015年9月15日支付工程款余款的60%,2015年11月15日支付其余的40%;2、该工程款总额应由消防班组做出决(预)算,报建设单位审计,以第三方审计后确定总造价为工程总价款,余额为扣除已支付部分(按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如果在2015年9月15日之前,建设单位未能完成审计,则以双方协议价暂定为工程总价款,双方协议暂定工程总价款为叁佰万元(300万元);3、消防班组的扫尾工作必须在2015年7月1日前安装完成,满足消防检测条件,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我方垫付);4、如果在承诺的支付日期未能支付工程款,我方愿对工程款余额部分承担2%的月利息,计息日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 2015年6月30日,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淮光公司,施工单位中天公司,工程名称宿州市翠竹苑小区1#2#3#楼及地下室,检测类别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合格。 本案诉讼期间,中天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审计。2020年6月22日,安徽信泰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信鉴字(2020)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结论为:翠竹苑小区消防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481715.03元。 广泰公司主张其已向河南中天安徽分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469090元,中天公司认可已支付1379090元(具体为:2014年6月25日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代发的消防班组工人工资379090元、2014年12月6日收条5万元、2015年2月17日银行专用回单53万元、2015年2月收条7万、2016年6月2日收条7万、2017年1月20日银行专用回单15万元、2016年6月26日银行转账凭证13万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28日,广泰公司设立广泰宿州分公司。2014年8月1日,广泰宿州分公司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曾仁林为广泰公司股东及董事。 2011年10月28日,中天公司设立中天安徽分公司,负责人为王朝松,经营范围为代公司承揽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安装等。2020年5月28日,中天安徽分公司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再查明,2013年3月20日,广泰公司任命李玉飞为翠竹苑商住小区项目部负责人。2013年5月8日,广泰公司与诚实公司签订《广泰内部承包协议(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内容:翠竹苑商住小区项目总承包,广泰公司预留3.5%工程款(其中风险金2%,管理1.5%)。李玉飞在该合同承包方诚实公司处签字确认。 2015年5月8日,广泰公司出具《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意见为合格。2015年5月20日,淮光公司向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一、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25.03元及利息(利息以12625.0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20元,由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
法官助理邵楚 书记员王**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