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4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芮雨,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忠,河南铭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北路东(曙光路光路**)v>
法定代表人:白恒,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6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朋